【概述】
噶瑪蘭通判是清朝嘉慶17年(1812)設立噶瑪蘭廳時的官制,全名「福建台灣噶瑪蘭廳撫民理番海防糧捕通判」,駐廳城(五圍),管理命盜雜案及徵收糧穀等事。遇刑名案件,由台灣府審轉,倉庫仍歸府稽查。

噶瑪蘭廳從嘉慶17年(1812)至同治13年(1874)間,共歷通判48任,其中6位是兩任,實為42人,進士出身的只有8位。

【參考資料】
1.台灣省文獻會,《台灣通志》,台銀經研室方志130,1993,頁354-357。
2.陳進傳,〈清代噶瑪蘭廳的建置〉,《宜蘭技術學報9:人文及社會專輯》,2002。
3.陳進傳,〈河南籍噶瑪蘭廳通判閻炘事略〉,《台灣文獻》58:2,2007,頁243-264。

最後修改日期: 202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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