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宜蘭區成立於戰後,所轄為原日治時期的宜蘭郡。民國34年(1945),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將全台5州3廳改為8縣,宜蘭地區則屬台北縣宜蘭區、羅東區、蘇澳區及宜蘭市,宜蘭市長朱正宗兼任宜蘭區長。至民國39年(1950)根據〈台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宜蘭區、羅東區、蘇澳區及宜蘭市獨立為一宜蘭縣,縣治設於宜蘭市。
【附考】
縣轄區是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介於縣與鄉、鎮之間,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僅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最高首長為區長,由所屬縣之縣長指派;行政機關則稱為「區署」。
縣轄區於民國18年(1929)國民政府改革縣的行政區劃後開始設置,民國34年(1945)遷台後,也開始將日治時期的「郡」改制而為縣轄區,直至民國39年(1950)台灣實施地方自治後,即廢除縣轄區制度。
【參考資料】
1.宜蘭縣政府社會工作員資源開發組,《宜蘭縣社會資源專輯》,宜蘭縣政府社會科,1987,頁3。
2.林玲玲,《宜蘭縣文職機關之變革:上》,宜蘭縣政府,1997,頁201。
3.黃雯娟,《台灣地名辭書卷一:宜蘭縣》,台灣省文獻會,2000,頁5。
4.藍奕青,《帝國之守—日治時期台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台師大台史所碩論,2010,頁165。
5.張政亮,《2020人與土地的對話:頭城的地理采風》,2020,頁139。
6.《www.wikiwand.com/zh-cn/縣轄區_(中華民國)》,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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