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宜蘭市調解委員會至遲在民國40年代(1951)即已成立,彼時調解結果,僅可供裁判之參考,並無強制執行之效力。調解委員由市長提名,經市民代表會同意之市內公正人士9人組成,任期1年,民國64年(1975)第廿屆起改為2年,第廿四屆延任為3年6個月,此後任期為3年,第廿六屆委員增為10人,第廿七屆起增為11人迄今,民國88年(1999)7月第廿九屆改為4年一任。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調解委員設有秘書1員,民國75年(1986)7月第廿五屆起增設幹事1員,民國88年(1999)7月第廿九屆起增設職員2人。調解結果送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具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委員背景】
調解委員的背景,以第廿七屆(民國81年)為例,年齡層大多在中年以上,11位委員當中,年齡在40歲以下僅2位,40-50歲者3位,50-60歲者4位,60歲以上者2位。委員大多為現任或曾任公職者,11人中僅2人無公職經歷,另9位:包括4位現任市民代表、2位現任里長、1位卸任市民代表、2位卸任里長。有長期擔任者,1位最高任期達13年,2位達11年、8-9年2位。
【調解績效】
宜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績效卓著,民國81、82、84年(1992、1993、1995)均受省政府民政廳評為宜蘭縣各鄉鎮調委會的第一名,最近數年亦均為第一名。民國82年(1993)上半年,共受理210件(含舊管16件共226件),不受理或撤回14件,成功件數134件,不成立63件。民國84年(1995),受理調解總件數為335件,成功件數228件,不成立107件 。
【調解業務】
調解業務,以民國90年(2001)為例,共受理民刑事案件291件,有210件占受理案件的72.16%調解成立。受理案件中民事有128件占43.99%,刑事163件占56.01%。民事事件中主要是債務糾紛,占民事事件的82.81%,其他為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營造工程等事件。刑事事件中主要是傷害或致死案件,占刑事事件的96.32%,其他為妨害婚姻及家庭、毀棄損害案件。
【參考資料】
1.宜蘭縣文獻委員會,《宜蘭縣志合訂本》,〈政事志行政篇〉,頁49。
2.台灣省民政廳,《鄉鎮市調解手冊》,1985,頁9。
3.台灣省民政廳,《鄉鎮市調解條例》,1996。
4.《民眾日報》,1996-05-14。
5.李信成,《宜蘭市志政事篇》,宜蘭市公所,2004,頁133-136。
6.宜蘭縣政府,《宜蘭縣調解業務宣導摺頁》。
7.宜蘭市公所檔案,〈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
8.宜蘭市公所檔案,〈調解委員會第27屆委員名冊〉。
9.宜蘭市公所檔案,〈宜蘭市公所82.5.18八二市民字第7286號函〉。
10.宜蘭市公所檔案,《宜蘭縣宜蘭市調解委員會九十年調解業務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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