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宜蘭縣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4 日府人福字第 1020154092 號函頒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府人福字第 1130050509 號函修正
【全文】
一、為倡導本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性質邀請員工眷屬及退休人員自費參加。本府約用人員由各單位視情況於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下參加。
四、文康活動經本府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二)由本府統一分梯舉辦。
五、文康活動以利用休假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不得以公假登記。
六、文康活動經費應依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列基準,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並依年度體育文康活動推行小組決議分配預算額度辦理各項文康活動。非屬前項文康活動經費編列對象之約用人員,其文康活動費由各業務單位於工程管理費或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七、各單位應於辦畢活動後十五日內檢據核銷。
八、辦理活動時應慎選膳宿場所,並注意菜餚新鮮、衛生。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應注意安全,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
九、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定要點實施。
【參考資料】
1.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公報》380,2024-05-30,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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