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宜蘭縣政府石城稽查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府建管字第 0970019996 號函訂定全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府建管字第 1110129736 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府建管字第 1130057883 號函修正第 17 點

【全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檢查載運入境土石方之車輛及稽查人員之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石城稽查站及北宜公路稽查站,置稽查人員十名;其值勤時間及每日薪資依下列規定:
(一)石城稽查站:
1.早班:
( 1)值勤時間:凌晨零時至上午八時。
( 2)薪資:以中班薪資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中班:
( 1)值勤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 2)薪資:依勞動部最新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小時計算。
3.晚班:
( 1)值勤時間:下午四時至晚上十二時。
( 2)薪資:以中班薪資加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北宜公路稽查站:
1.執勤時間:下午十時至上午六時。
2.薪資:以石城稽查站晚班薪資計算。
三、稽查人員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稽查人員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依法發給代為值班人員加班費。
第一項稽查人員之特別休假,因每年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本府應發給之工資,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三班薪資平均值計算之。
四、接班之稽查人員應提早十分鐘到站進行交班作業(簽到、交辦事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到站時,應先電話通知在班之稽查人員。接班之稽查人員未到站前,在班之稽查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並應回報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主管單位)。
五、接班之稽查人員逾第二點規定時間二十分鐘以上者,應依規定請假,未請假者,該班視同曠職。
六、因故須請假或調班者,應是先填寫假單或調班單送達或傳真至主管單位,非本府上班時間請假,應同時以電話通知主管單位承辦人,凡未填寫假單及調班單者,一律以曠職論。
七、事病假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除天災或經主管人員通知特殊狀況外,稽查人員應按排班表出勤,並應於差勤紀錄表確實簽到及簽退。
九、稽查人員於執勤時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並配戴識別證,夜間應增穿反光背心。稽查人員於執勤時不可喝酒、嚼檳榔、口香糖、賭博及觀看電視。
十、稽查人員應於站外值勤負責攔車,並辦理稽查業務,避免載運入境土石方車輛闖關。
十一、稽查人員應負責清理稽查站四周及站內之環境衛生,並應將前一日之差勤紀錄表傳真至主管單位。
十二、稽查人員應對持有流向證明文件(四聯單)及入境三聯單之車輛查核載運內容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相符者,簽收三聯單後放行;對未持有三聯單之車輛,應查核載運內容,如屬生產原料者,應將通行時間、車號、駕駛人姓名、載運內容及載運之目的地,登記於未持三聯單載運非土石方入境車輛紀錄表後放行。稽查人員得代收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最終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網路申報之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及確認單後放行,其聯單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非屬前二項情形者,稽查人員應勸阻車輛折返。
十三、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受檢者,稽查人員應通知梗枋攔檢站勸阻折返;車輛未依勸阻折返者,梗枋攔檢站駐警人員應記錄駕駛人姓名及車牌號碼,並回報稽查人員記錄於差勤紀錄表後,由駐警人員護送違規車輛離境。
十四、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農業處、地政處、水利資源處、工商旅遊處、民政處及建設處等機關(單位)應派員擔任督導官,依排定之日期不定時督導稽查人員執勤情形 。督導官應依稽查站督導查核紀錄表督導項目進行督導,將紀錄表第一聯存於石城稽查站專用資料夾內,第二聯攜回本府,並將入境三聯單(第一聯)及相關資料攜回本府轉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收執。
十五、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累計達三次者,立即解僱。
十六、稽查人員如有違法之情事,除依法辦理外,並予解僱。
十七、有關員額管制、僱用及待遇福利部分,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參考資料】
1.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公報》379,2024-05-15,頁8-10。

最後修改日期: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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