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於民國45年2月27日輔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施行,46年7月11日輔導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計有如下8條: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本縣民生主義實踐農村計劃綱要實施步驟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以輔導本縣各鄉鎮市民生主義實踐農村之建設澈底實現民生主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民生主義實踐農村輔導委員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民眾服務處內。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一)提示工作原則規定工作進度。(二)輔導增產技術協助解決困難。(三)舉辦各種訓練提高生活水準。(四)舉行工作競賽考核實踐成果。(五)以實踐成果推廣全縣。
第五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黨部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縣長議長兼任之,輔導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人員聘請之。
第六條: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二人,由縣政府暨民眾服務處人員調兼之。
第七條: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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