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
洪熙儔,安徽涇縣人(一說江蘇),監生。兩度擔任噶瑪蘭廳通判。首度是在清同治3(1864)年6月,繼蕭澈之後出任蘭廳通判,次年正月即離職,由張國楷代理。同治6年(1867)7月之後在鹿港同知任上,同治7年(1868)遭撤職。同治10年(1871)7月回任噶瑪蘭廳通判,直到光緒3年(1877),調署澎湖通判 。雖然他的後任邱峻南在到任之初仍署銜通判,但洪氏仍可說是噶瑪蘭廳最後一位通判 。
【參考資料】
1.蘭陽博物館研究典藏組,〈礁溪庄義塚定界碑〉,《蘭博電子報》131,2021。
【簡歷】
洪熙儔,安徽涇縣人(一說江蘇),監生。兩度擔任噶瑪蘭廳通判。首度是在清同治3(1864)年6月,繼蕭澈之後出任蘭廳通判,次年正月即離職,由張國楷代理。同治6年(1867)7月之後在鹿港同知任上,同治7年(1868)遭撤職。同治10年(1871)7月回任噶瑪蘭廳通判,直到光緒3年(1877),調署澎湖通判 。雖然他的後任邱峻南在到任之初仍署銜通判,但洪氏仍可說是噶瑪蘭廳最後一位通判 。
【參考資料】
1.蘭陽博物館研究典藏組,〈礁溪庄義塚定界碑〉,《蘭博電子報》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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