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頭城鎮調解委員會附設於頭城鎮公所之內,該會委員由鎮長提名,經鎮民代表會代表同意之鎮內公正人士9人組成,任期一年,自民國53年(1964)10月第十一屆起,任期改為二年一任;自民國72年(1983)年起,改為三年一任,並規定鎮長不得被選為委員。民國73年(1984)經省府評定為推行調解業務特優北區第一名。
【歷任主席】
〈第一至十屆〉
林錫虎、呂營陳、林錫麒、林碧水、林碧水、方錦興、方錦興、呂天遠、呂天遠、呂天遠
〈第十一至二十屆〉
呂萬傳、游吳本、林太白、林太白、林太白、陳福慶、陳福慶、林淇龍、陳忠茂、游炎坤
【參考資料】
1.莊英章、吳文星,《頭城鎮志》,頭城鎮公所,1985,頁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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